僱員在施工時墜落受傷 - 僱主和分包人連帶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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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陶然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李某在施工時不慎從高空墜落受傷,法院以分包人在發包過程中存在選任過錯,依法判令僱主韓某與分包人某勞務公司連帶賠償李某各項損失82147.18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僱員在施工時墜落受傷 僱主和分包人連帶擔責

  李某系模板安裝工,長年從事模板安裝工作。2019年7月,李某經韓某僱傭,在案涉工地上安裝模板時不慎從高處摔下。經住院治療23日後康復。出院診斷爲:1、右尺橈骨遠端骨折;2、右股骨大粗隆骨折;3、鼻骨骨折;4、左腎挫傷;5、口脣部面板裂傷。期間花費門診費5996元、住院費31160.8元。經鑑定,李某被評定爲傷殘十級,後續治療費爲15000元,評定誤工費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李某爲此花費鑑定費1900元。另查明,案涉工程發包人爲上海某公司,並將案涉工程範圍內模板腳手架工程施工及相應配套施工分包給某勞務公司,雙方還就安全生產簽訂了協議。之後,某勞務公司又將上述模板腳手架工程分包給被告韓某。某勞務公司具有建築業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資質,韓某沒有模板腳手架工程施工資質。因各方對李某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李某遂將發包人上海某公司、分包人某勞務公司、僱主韓某一併訴至法院,各方由此涉訴。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爲關於本案賠償責任承擔問題。被告上海某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具有施工資質的某勞務公司,該分包行爲合法,上海某公司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韓某與原告李某系僱傭關係,李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韓某作爲僱主,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勞務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韓某,在發包過程中存在選任過錯,對原告李某的損傷依法應與僱主韓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李某在從事勞務過程中未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規程操作、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酌情確認原告承擔15%的責任。綜上,法院認定李某各項損失145471.86元,李某自行承擔15%,即21820.78元;被告韓某承擔85%,即123651.08元,扣除其已經墊付的41503.9元,尚需賠償原告李某82147.18元;被告某勞務公司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判決宣判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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