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結婚後在父母宅基地居住拆遷作爲安置人離婚時拆遷利益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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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爲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子女結婚後在父母宅基地居住拆遷作爲安置人離婚時拆遷利益如何分割

原告訴稱

原告孫某、齊某共同訴稱:原告孫某與被告趙某於2003年9月4日登記結婚,二人均爲再婚,婚後無子女,齊某系原告與前夫之子。原告孫某與被告趙某於2020年4月1日經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北京市通州區一號院登記於被告名下,原告孫某與被告趙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該院落宅基地上,與原5間平房平行共同再建房7間。2011年,該院落拆遷,依據拆遷政策,趙某、孫某、齊某爲被安置人,兩套安置房屋分別位於北京市通州區二號房屋、北京市通州區號房屋,現房本均未發放,總建築面積183.62平方米,超出安置指標面積40.37平方米。兩套房均爲二居室,每套91.81平方米,購房款總計797051元,公共維修基金15941.02元。房屋拆遷補償款總金額1657301元中扣除購房款與公共維修基金後剩餘拆遷補償款844308.98元。現一號院的拆遷安置利益已經全部調出,故明確上述訴訟請求。現原告訴至法院,1、請求法院依法將北京市通州區二號房屋判歸二原告居住、使用,並交付給二原告;2.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北京市通州區一號院拆遷補償款扣除購房款後剩餘的拆遷補償款844308.98元,並將362872.65元判歸二原告所有;3.請求法院依法將屬於二原告的房屋面積30.6平方米的按照市場價折價補償給二原告;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辯稱:一、答辯人不同意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一號院房屋系答辯人個人所有,與被答辯人無關。二、答辯人不同意原告第一、三項訴訟請求,拆遷安置房屋均系答辯人婚前財產拆遷所獲得的補償款購買,且並未登記在原告名下,故應屬於答辯人個人財產,與原告無關。三、答辯人在本案爭議中不存在過錯,故不同意承擔訴訟費。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孫某與齊某系母子關係,趙某與孫某於2003年9月4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爲再婚,婚後無子女,2020年4月1日雙方經本院調解離婚。

另查,2011年10月18日,拆遷人(甲方):北京A公司與被搬遷人(乙方):趙某簽訂《開發搬遷補償協議》一份,該協議約定:“一、基本情況2、被安置人員基本情況按照本次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被拆遷人家中共安置3人,分別爲被搬遷人:趙某之妻:孫某之子:齊某。二、補償方式及金額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次拆遷乙方選擇房屋安置補償方式進行拆遷補償。1.經評估,乙方被拆遷房屋,可取得甲方支付的補償及補助款總計1657301元。”雙方還對其餘事項進行了約定。

再查,位於北京市通州區一號登記的土地使用者爲趙某。該院落內北排北房五間系趙某婚前個人財產,趙某、孫某婚後在北排北房南側新建南排北房五間及東西廂房各一間。

最後,2011年12月17日,拆遷人(甲方):北京A公司與被搬遷人(乙方):趙某簽訂《開發拆遷安置協議》一份,該協議約定:“二、購樓款安置套數(2)套,應安置面積143.25平米,實際安置面積(183.62)平米,購樓款總計¥797051元。三、根據乙方房屋拆遷補償款總金額¥1657301元與上述購樓款結算差價,甲方應付給乙方差價款¥860250元。”雙方還對其餘事項進行了約定。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共同確認,爲裝修上述兩套安置房共花費30萬元,被告已支付孫某拆遷款1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坐落於北京市通州區二號房屋由二原告孫某、齊某居住、使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趙某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二原告孫某、齊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原告孫某、齊某支付被告趙某購房款共計人民幣355121.08元;

二、北京市通州區一號院落中拆遷補償款中362872.65元屬於孫某所有;

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趙某支付原告孫某、齊某安置房屋面積差補償款共計人民幣22140元;

四、駁回原告孫某、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因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拆遷,孫某、齊某、趙某爲被安置人,每人被安置面積爲47.75平方米。因安置房中第2套樓房面積/㎡91.81,故對於孫某、齊某主張的請求法院依法將北京市通州區二號房屋判歸二原告居住、使用,並交付給二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援。因該91.81平方米安置房每平米購買價爲3868元,故孫某、齊某應支付趙某購房款共計人民幣355121.08元。另,因涉案房屋已裝修,趙某可另案向孫某、齊某主張裝修補償。

北京市通州區一號院落中宅基地區位補償價934500元,因北京市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結果通知單中部分房屋爲孫某、趙某婚後共同所建,故所對應面積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應爲孫某、趙某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佔二人之一,屬於孫某的拆遷補償款共計499234.1元。對於孫某、齊某主張的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北京市通州區一號院拆遷補償款扣除購房款後剩餘的拆遷補償款844308.98元,並將362872.65元判歸二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因屬於孫某的拆遷補償款共計499234.1元,應扣除趙某已支付孫某的10萬元,即399234.1元應屬於孫某所有,現原告孫某主張362872.65元歸其所有,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涉案安置房按成本價(6000元/平方米)購買面積爲40平米240000元。對於孫某、齊某主張的請求法院依法將屬於二原告的房屋面積30.6平方米的按照市場價折價補償給二原告的訴訟請求,因孫某、齊某共被安置面積爲95.5平方米,但北京市通州區二號房屋面積爲91.81平方米,因此趙某應支付孫某、齊某3.69平方米的面積差補償款,每平米補償款金額按安置房成本價6000元/平方米計算,即趙某支付孫某、齊某共計人民幣22140元。對於孫某、齊某主張的超過3.69平方米部分補償款,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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