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律師解析一起老人留下遺囑部分繼承人不認可受益子女起訴繼承案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3W

原告訴稱

遺產律師解析一起老人留下遺囑部分繼承人不認可受益子女起訴繼承案例

蘇某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按遺囑判決劉某麗的財產由蘇某娟繼承;2.訴訟費由蘇某鬆、陳某承擔。

蘇某鬆、陳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四項,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不按對方訴訟請求及提供的遺囑繼承,而是由我方另行起訴確定權屬後,按我方提交的遺囑繼承。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1.蘇某娟起訴所依據的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生效要件。兩名見證人均與被上訴人有直接利害關係,不具備見證資格;見證人見證過程不符合時空一致性的要求,二見證人無資質對劉某麗的意識及精神狀態進行鑑定;訂立遺囑並非劉某麗的真實意願,且遺囑錄像時蘇某娟的女兒在場,影響了劉某麗的真實意思表示;

2.一號房屋雖登記在劉某麗名下,但該房屋拆遷時,蘇某鬆也是被安置人之一,購房時蘇某鬆出資1.8萬元,佔有房屋一定的份額;3.蘇某鬆患有精神疾病,即使認定蘇某娟提交的遺囑,需要分割劉某麗的遺產,也應當對蘇某鬆保留必要份額。

 

被告辯稱

蘇某娟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蘇某鬆、陳某的上訴請求。第一,本案是遺囑繼承糾紛,一號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劉某麗名下,不認可有蘇某鬆的份額;第二,劉某麗生前起訴不當得利糾紛,法院已判決蘇某鬆、陳某佔有錢款構成不當得利,其無權主張繼承該錢款;第三,蘇某鬆和我均提交了劉某麗的遺囑,但兩份遺囑我的在後,依法應當認定以我的爲準,對方提交的遺囑只涉及房產,不涉及其他遺產。被繼承人劉某麗的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證人也符合法律規定,應爲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

劉某麗與蘇某晨系夫妻,二人育有兩名子女即蘇某娟、蘇某鬆,陳某系蘇某鬆之妻。劉某麗於2019年9月19日死亡,蘇某晨於1987年7月3日死亡銷戶。劉某麗之父母均先於其死亡。

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現登記在劉某麗名下,登記時間爲:2019年,原登記日期:2002年。

庭審中,蘇某娟提交了劉某麗的遺囑,擬證明劉某麗將遺產留給蘇某娟繼承。遺囑內容如下:“立遺囑人:姓名:劉某麗:一、財產情況1.房產本人名下目前共擁有房產壹處,其具體情況如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的房產1處。二、財產繼承本人去世之後,上述財產(中屬於本人的財產份額)均由我女兒蘇某娟個人繼承。立遺囑人:劉某麗(按有手印),見證人:(高某芬),見證人:(郭某),代書人:(高某芬)2019年8月22日,日期:2019年8月22日。”

蘇某鬆、陳某對遺囑的真實性、效力性均不認可,認爲不能反映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認爲在內容和形式上均不符合法律規定要件,並且劉某麗在2019年8月18日開始醫院急診,留觀醫院自8月18日至26日期間,連續發病,遵醫囑通知,並持續處於禁食狀態,所以劉某麗在8月22日是否具備訂立遺囑和準確表達的行爲能力和意識能力存在重大疑問。經一審法院釋明後,蘇某娟、蘇某鬆、陳某均不對劉某麗訂立遺囑時的行爲能力申請鑑定。

庭審中,蘇某娟提交了劉某麗代書遺囑視頻,擬證明代書遺囑視頻內容與文字內容吻合,遺囑內容合法有效。蘇某鬆、陳某不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但認可視頻中是劉某麗本人。

訴訟中,蘇某娟申請證人高某和郭某出庭作證。在接受詢問時,郭某向法庭陳述:遺囑是另外一個見證人寫的,遺囑應該是醫院門口等着的時候寫的,具體記不清了。我沒有一直在老人跟前,另外一個證人寫遺囑的過程我沒有看見全過程,只看了一部分。寫遺囑與錄視頻相隔一刻鐘左右。蘇某娟認可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蘇某鬆、陳某不認可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認爲詢問過程蘇某娟一直在引導證人。

訴訟中,蘇某鬆、陳某提交了遺囑及光盤,擬證明2018年9月25日,劉某麗委託律師進行代書遺囑並對訂立遺囑的過程進行律師見證,遺囑指定劉某麗名下房屋由蘇某鬆、陳某繼承所有。

法院認爲,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

本案中,蘇某娟和蘇某鬆、陳某分別向法院提交了劉某麗的遺囑。蘇某鬆、陳某提交的遺囑屬於代書遺囑。該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內容也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遺囑合法有效。蘇某娟向法院提交的遺囑,也屬於代書遺囑。證人高某、郭某出庭作證,並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雖郭某出庭作證稱沒有見證代書遺囑的整個過程,只看了一部分,視頻中亦沒有代書遺囑的過程,但高某向法庭明確該遺囑系其代書,從視頻內容來看,遺囑也向遺囑人劉某麗作了宣讀,劉某麗在遺囑上簽字。由此可見,該遺囑是劉某麗的真實意思表示。綜合考慮遺囑、證人證言、視頻,法院確認該遺囑由高某代書,並註明了2019年8月22日,見證人郭某和遺囑人劉某麗簽名,該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內容也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遺囑合法有效。

關於蘇某鬆、陳某提出的劉某麗是否具備訂立遺囑和準確表達的行爲能力和意識能力問題,經法院釋明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鑑定申請。

在劉某麗的兩份遺囑都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兩份遺囑均非公證遺囑,應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蘇某鬆、陳某提交的遺囑的所立時間爲2018年9月25日,蘇某娟提交的遺囑的所立時間爲2019年8月22日。因此,應以劉某麗於2019年8月22日所立的遺囑內容執行。劉某麗在該遺囑中明確表示房產和存款均由蘇某娟個人繼承,因此劉某麗名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蘇某娟繼承。

 

裁判結果

判決:一、劉某麗名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蘇某娟繼承;二、駁回蘇某娟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三:一是涉案一號房屋是否爲劉某麗的遺產?二是劉某麗於2019年8月22日所立代書遺囑是否合法有效?三是遺囑是否應當爲蘇某鬆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一,關於案涉一號房屋的權屬問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一號房屋系拆遷後購買,被拆遷人、交款人爲劉某麗,購買時折算了劉某麗的工齡,涉案一號房屋自購買後,始終登記在劉某麗名下。蘇某鬆、陳某稱,蘇某鬆系拆遷的被安置人,涉案一號房屋購買時其有出資行爲,但蘇某鬆、陳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上述主張。即使蘇某鬆在購房時有出資,亦不代表其當然取得了房屋產權的份額。應當認定,涉案一號房屋產權人爲劉某麗。劉某麗去世後,一號房屋系劉某麗的遺產。

第二,關於劉某麗於2019年8月22日所立代書遺囑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一審中,蘇某娟提交的代書遺囑符合上述要求,法院認定該遺囑合法有效,並無不當。

關於蘇某鬆、陳某認爲蘇某娟的女兒在場錄像對劉某麗有影響一節,從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婷有影響劉某麗真實意思表達的行爲,且法律對於立遺囑時繼承人的親屬在場並無禁止性規定,故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綜上,法院認定該遺囑合法有效,並據遺囑內容將劉某麗的房屋判決由蘇某娟繼承,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第三,關於蘇某鬆、陳某上訴稱,遺囑未爲蘇某鬆保留必要的份額問題。庭審中,蘇某鬆與單位尚在勞動合同約定的醫療期內,有一定的收入。未提交蘇某鬆無勞動能力的鑑定材料及足以證明其無收入且無其他扶養義務人等證據,故法院對其陳述不予採信。綜上,法院認爲,蘇某鬆、陳某以遺囑未爲其保留必要的份額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採信。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