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 - 會有怎樣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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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的出資便轉化爲公司財產,公司股東也就喪失了對出資的所有權。股東如果想收回出資可以透過股權轉讓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形式,若是“投機取巧”,透過抽逃出資的方式收回出資,損害了公司的權益,便會面臨法律責任的承擔。

股東抽逃出資,會有怎樣的後果?

一、抽逃出資的情形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之後,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爲。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行爲,實質上是一種侵犯公司財產的行爲。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的,屬於抽逃出資:

1.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2.透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例如,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魯02民終3668號]判決書中認爲:

在本案中,杜國虛構了一筆發生在2014年1月7日的債權債務關係,意圖將事務所和公司的532萬元的資產轉爲個人的財產,符合《公司法解釋三》所規定的抽逃出資情形。

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爲。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4576號]裁定書中認爲:

上述7000萬元進入驗資帳戶一兩天後即轉出,該行爲嚴重侵蝕了公司資本,減損了公司償債能力,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屬於《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

認定抽逃出資,首先抽逃的主體應當是已經實繳出資的股東,抽逃的對象是股東已繳出資,其次股東的行爲應符合上述四項情形之一且損害了公司權益。

二、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股東出逃出資,損害公司權益,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都可以請求該股東承擔法律責任。

1.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負有返還出資本息的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17)京02民終4337號]判決書中認爲:

本案中,本院認定北辰公司應當向天虹公司返還的出資款金額爲1150000萬元,並賠償天虹公司相應的利息損失。王東作爲天虹公司的董事長,在未召開董事會並形成決議的情況下,將公司的2550000元資金以借款形式出借給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辰公司,可以認定其對北辰公司抽逃出資的行爲進行了協助。故天虹公司要求王東與北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

2.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在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例如,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蘇02民終3140號]判決書中認爲:

宇的從盛晴處取得款項900萬元作爲增資款轉入公司帳戶驗資後又立即轉出還款的行爲,應認定爲抽逃出資的行爲。盛晴作爲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負責該公司的財務管理流程,且盛晴應當知道公司股東陳宇、姚增加註冊資本應履行忠實出資義務

晴協助陳宇抽逃出資的金額應認定爲500萬元,陳宇在抽逃出資900萬元本息範圍內對公司案涉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其抽逃出資的公司進階管理人員盛晴應對其中的500萬元本息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3.抽逃出資的股東還會面臨股東權的限制,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合理限制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甚至解除其股東資格。

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新01民終4547號]判決書中認爲:

作爲持有房產公司25%的股權的股東邵,其在繳納投資款500萬元後,又將該出資全部轉出系抽逃股東出資的行爲,該事實已由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7035號民事判決及本院作出的(2019)新01民終2190號民事判決所確認,基於該事實的確認,法院已作出邵房產公司返還出資款500萬元的判決結果。基於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邵在抽逃全部出資後,房產公司依法有權對邵資產收益權等財產性股東權利作出限制,基於股東邵玲未在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間內履行返還全部抽逃出資的義務,房產公司作出解除邵的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符合法律規定。

結語

成爲公司的股東,享受股權帶來的利益的同時也要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的行爲損害了公司的權益,不僅會被限制股東權利還會面臨法律責任的承擔。因此,抽逃出資的行爲得不償失,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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