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留下遺囑繼母不認可子女起訴繼承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原告訴稱

父親去世留下遺囑繼母不認可子女起訴繼承糾紛

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五分之三的份額歸吳某所有,五分之二的份額歸趙某文、趙某欣、趙某菲、趙某聰所有。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吳某與趙某鵬於1996年12月30日登記結婚,雙方都屬於再婚。趙某鵬有四個子女,分別是趙某文、趙某欣、趙某菲、趙某洋。趙某洋與孫某系夫妻關係,趙某聰系二人之子,趙某洋於2000年12月31日去世。吳某與趙某鵬結婚後於1997年6月30日,申請購買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購房時提交了《個人購買軍產住房申請書》,載有:申請人趙某鵬,實際軍齡36年,組織批准職級爲副師。配偶吳某,實際軍(工)齡42年,雙方工齡合計78年。申請人自願購買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現住房一套。

1997年12月30日,單位與趙某鵬簽訂《軍產住房出售協議書》,購買涉訴房屋。1999年1月28日,取得涉訴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趙某鵬名下,涉案房產系吳某與趙某鵬共同財產,爲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望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趙某文、趙某欣、趙某菲、孫某、趙某聰辯稱,趙某聰、孫某對爭議標的不享有任何權利。趙某鵬生前留有遺囑,涉訴房屋中屬於趙某鵬所有的份額,應由趙某文、趙某欣、趙某菲繼承,三人對涉訴房屋共享有二分之一份額,吳某享有二分之一份額。

 

法院查明

吳某與趙某鵬系夫妻關係,二人於1996年12月30日結婚,趙某文、趙某洋、趙某欣、趙某菲系趙某鵬的子女。趙某洋與孫某系夫妻關係,趙某聰系二人之子。趙某鵬於2018年11月1日去世,趙某洋於2000年12月31日去世。

1997年12月20日,單位作爲甲方,趙某鵬作爲乙方,雙方簽訂《軍產住房出售協議書》,約定甲方將坐落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出售給趙某鵬,建築面積106.05平方米,上述住房房價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1337、市場價2005.5元。該房實際售價爲23365元,甲方同意按照《軍產住房出售暫行辦法》規定減收實際售價的20%,乙方應繳房價爲18693元,乙方產權比例爲100%。1999年1月28日,坐落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取得所有權登記證書,登記在趙某鵬名下。

庭審中,趙某文、趙某欣、趙某菲提交2017年3月20日《遺囑》,內容爲:“本人趙某鵬。在立本遺囑時,精神正常,頭腦清醒,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現有三個女兒:大女兒趙某文,二女兒趙某欣、三女兒趙某菲。1、本人名下現有財產爲一套坐落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一套住房。在本人去世後,該房由我三個女兒趙某文、趙某欣、趙某菲共同繼承(不與配偶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由該房所涉及的全部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居住、佔有、使用、處分等權利)由本人大女兒趙某文全權處理。吳某不認可該份遺囑。

司法鑑定意見書》:檢材上的“趙某鵬”簽名字跡與樣本上的趙某鵬簽名字跡是同一人所寫。吳某認可鑑定報告的真實性,但認爲鑑定意見書僅能證明遺囑簽名爲趙某鵬書寫,並未證明通篇遺囑爲趙某鵬書寫,且其與趙某鵬感情甚篤,趙某鵬不會如此處理遺產,對遺囑不予認可。

庭審中,趙某文、趙某欣、趙某菲稱不需要本案處理三人之間的份額。

 

裁判結果

一、被繼承人趙某鵬在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中的份額由趙某文、趙某欣、趙某菲繼承,吳某在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中佔50%份額,趙某文、趙某欣、趙某菲佔50%份額;

二、駁回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駁回趙某文、趙某欣、趙某菲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中,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系趙某鵬與吳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登記在趙某鵬名下,屬於趙某鵬與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趙某鵬去世後留有遺囑,案件審理過程中對遺囑進行了鑑定,檢材上的“趙某鵬”簽名字跡與樣本上的趙某鵬簽名字跡是同一人所寫。吳某認爲鑑定意見書僅能證明遺囑簽名爲趙某鵬書寫,並未證明通篇遺囑爲趙某鵬書寫,考慮該份遺囑的通篇佈局,趙某鵬在包含處分個人財產的內容的文字下方“立遺囑人”的後方簽字,可以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認定該份遺囑系趙某鵬書寫。

該房屋中屬於趙某鵬的份額應按遺囑繼承進行處理,由趙某文、趙某欣、趙某菲繼承。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