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系僞造的“婚姻關係”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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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甲女、乙男於2000年結婚,婚後生育一女。由於夫妻二人是經相親認識,婚前感情基礎並不牢固。孩子出生後雙方又各自忙於的工作,生活中不斷出現摩擦,其中對是否生育第二胎的問題雙方長期不能達成共識。2007年乙男方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立案後再審查雙方所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時,發現雙方的結婚證是僞造的,沒有經過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甲、乙頓時呆住了,不知道法院該如何處理此案件。

結婚證系僞造的“婚姻關係”如何認定

  爭議焦點:1、夫妻的結婚證是僞造的,夫妻的“婚姻關係”的性質該如何認定。

  2、法院受理受理此案件之後發現此種情形的處理方式。

  判決結果:最終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

  裁判規則:1、雙方的結婚證是僞造的,因而雙方並不存在合法的夫妻關係,並且案件發生在2000年,此時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只能按同居關係處理。

  2、法院對於只起訴解除同居關係的案件,不予受理。

  3、法院在立案時發現公民起訴沒有符合起訴條件時,應不予受理。立案之後發現不予受理的案件受理了,應當駁回起訴。此案件中雙方並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不滿足起訴條件中“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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