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異味可否退租
一、出租房異味可否退租
出租房異味想要退租可以與房東進行協商,如果符合合同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條件的,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退租。不能透過法定方式解除合同退租的,強行退租會構成違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公租房是否能轉租出去
公租房不能轉租。
據我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經過取證,對於公租房轉租的行爲,一旦查實,將對申請人進行處理,房子會被立即清退。
同時,第三十六條還規定,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的租金;
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並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的租金;
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租房子定金交了是否可以退
租房定金交了如果是出租方有違約行爲是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但是如果是自身的原因想要退房,構成違約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賠償。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爲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擔保的一種。由於定金是預先交付的,定金的數額在事先也是明確的,因此透過定金罰則的運用可以督促雙方自覺履行,起到擔保作用。
定金的特徵:
1、定金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於定金合同。
2、定金是典型的債的擔保形式。
3、定金擔保是一種雙方當事人擔保。
4、定金的支付須在合同履行前進行
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
定金具有擔保作用,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適用定金罰則。但預付款僅僅是在標的物正常交付或者服務正常提供的情況下預付的款項,如有不足,交付預付款的一方再補交剩餘的價款即可;在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的一方違約時,如果交付預付款的一方解除合同,其有權請求返還預付款。
定金與押金的區別:一般而言,押金的數額不受定金數額的限制,而且沒有定金罰則的適用。押金類型非常多,無法統一確定,甚至有的押金需要清算,多退少補。履約保證金的類型也是多種多樣,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有定金性質的,不能按照定金處理,但是,如果押金和保證金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符合定金構成的,可以按照定金處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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