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費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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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車費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小區停車費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車位費、佔道費)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

屬於業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響小區交通,物業公司無權向你收取停車費(車位費、佔道費),物價部門也不會對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收費有任何批文。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停車費,應當計算繳納營業稅並主動開具服務業普通發票。收費不開具發票的行爲,違反了稅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可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舉報,也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

停車收費是物價局批准的 有正規的發票,收取的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但要是小區的投資建設太大就可以歸物業使用,但要經業委會同意。

二、住宅小區停車服務費的新規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70元/車每月。臨時進入居民住宅小區的社會車輛,首小時內不計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

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或者車庫內的車位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含車庫公共照明用電費用)。

多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多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高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層、高層混合住宅小區共用地下車庫(車位)的,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對住宅業主按照該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對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

以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適用於前期物業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實行市場調節價。

租用地下車庫(車位)和機械化立體停車庫(車位)的實行市場調節價。

已購買小區內建設的機械化立體停車庫(車位)或機械臺板式停車庫的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在首先保證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小區內經相關部門批准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按不超過同類地段的佔道停車收費標準,

例:

(一)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費:

(1)住宅小區住用人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15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20元。

(2)外來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2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5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次)2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加收每4小時2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沒輛12元,按12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收費標準:7座及以下客車和1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1小時內不收費;1小時以上至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次)1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加收每4小時1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

產權屬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汽車每車位每月30元。底層獨用汽車庫不得收費。

第九條 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允許物業管理公司在基準價格基礎上 /—20%幅度內確定收費標準。

(三)室內集中車庫基準價格標準

1、包月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月30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50元。

2、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小時1元。每輛(次)收費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收費;2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每輛18元,按18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10元的,按10元收取。

我們發現其實在不同的小區,物業向業主收取的停車費都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個小區,地上的收費與地下的收費都是有差異的。而《民法典》中就物業收取停車費的問題作出了一定的規定,但實踐中區別不同的情況,自然也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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