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與總經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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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向董事會負責,是董事會下轄的機構,董事長負責召集董事會及股東會。

董事長與總經理權限

董事長的權限如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及第一百零九條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總經理的權限如下: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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