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股東同意轉讓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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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的。
股權是一種財產權。那麼作爲一種財產權,不得喪失其可轉讓的特性。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時候,分爲兩種情況: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2,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當股東之間轉讓的時候,不需經過其他股東同意,直接轉讓即可。
當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時候,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果其他股東沒有過半數同意,那麼,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其轉讓的股權。如果過半同意,其他同意的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當然,公司章程可以用例外規定排除上面的規定。
也就是說,章程中可以約定股權轉讓的條件。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