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後股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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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後股東責任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爲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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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1、暫停上市

市場回暖上市公司掀增發潮 中國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規定,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設定了一些最終可能會導致摘牌的幾個層次:上市公司如果連續2年虧損、虧損1年且淨資產跌破面值、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違法行爲等情況之一,交易所對公司股票進行特別處理,亦即ST制度,被標註的股票,稱爲“ST股票”對ST公司,如果再出現問題,比如下年繼續虧損從而達到《公司法》中關於連續3年虧損限制的,則進行PT處理。PT制度是證券交易所對於暫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採取的特別安排,目的是爲了增強市場流動性,切實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交易所在採取PT交易制度時又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3年內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夠扭虧爲盈,則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以恢復上市。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規則》第十章第一節中,暫停上市有四種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爲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出現前三種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出現第四種情形的,交易所暫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佈年度報告之日起,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三個工作日內就該公司股票是否暫停止上市作出決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上市公司應當根據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所作的暫停上市決定,在指定報刊刊登《暫停股票上市公告書》。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續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仍然應當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交易所爲投資者提供股票“特別轉讓”服務,爲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條出路,儘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終止上市

中國《公司法》第157、158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將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並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爲,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終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格,又稱爲摘牌。《證券法》也明確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按《公司法》的規定退出市場。

3、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後,應當在指定報紙發佈《終止股票上市公告書》,並應載明以下內容:

(1)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2)中國證監會終止其上市的決定

(3)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它內容

(4)交易所認爲有必要的其它內容。

不過,目前中國滬深兩市還沒有出現公司摘牌的先例。

隨着現在上市公司數量的不斷增加,國家也加強了上市公司的管理,目的就是爲了維持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當大股東及高管減持現狀時,是需要出具限售令的。針對上市公司退市的制度,相關法律條例也做出了明細的規定,一般分爲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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