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構成侵權 - 法庭判定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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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構成侵權 法庭判定精神損害賠償

噪音構成侵權 法庭判定精神損害賠償

2006年12月18日下午3點,聽到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南磨房法庭的一審判決,70歲的北京市民劉春仲大爺臉上綻放出了滿意笑容。門牙都已掉光的劉大爺對記者說:“這噪音實在把我們一家人害苦了。”法庭當庭判決: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宏宇公司)所開發的房屋因噪音污染,對劉大爺造成侵權損害,判決宏宇公司賠償劉大爺一家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並承擔噪音監測費325元。

劉大爺一家是危改回遷戶,根據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宏宇公司將劉大爺一家安置在北京市朝陽區農光裏某樓104號房屋居住。2000年1月,劉大爺一家入住新房並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了《公有住宅租賃合同》。令劉大爺一家沒有想到的是,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地下一層是給全樓供水的水泵房。水泵執行時發出的噪聲,嚴重影響了劉大爺一家的生活。劉大爺多次與物業公司交涉,物業公司對水泵噪音進行了兩次治理,但噪音仍然存在。

2003年9月2日,劉大爺一家委託北京市朝陽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對自家房屋進行噪聲檢測,在劉大爺所居住房屋客廳內,在無背景噪聲、一組屏蔽管道泵執行的情況下,實測噪聲值爲46.9dB。我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中1類標準爲45dB。

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大爺一家將宏宇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宏宇公司退房並賠償損失,其中包括了噪聲費、精神損害費等費用,合計達40多萬元。

宏宇公司則辯稱,對於劉大爺家房屋在2003年9月所檢測出的噪聲值46.9dB認可,但宏宇公司針對此問題可以就房屋做降噪處理工作或更換噪聲低的水泵。而法律並沒有規定居住房屋內噪聲超過45dB就要對居住人進行賠償。而且劉大爺一家人都沒有出現因噪聲所致的人身損害,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劉大爺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防治環境噪聲污染可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按照《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所確定的範圍,劉大爺一家所居住的小區屬於居住爲主的區域,夜間環境噪聲標準值應適用1類標準即不超過45dB。而北京市朝陽區環境保護監測站的監測結果表明,原告居住房屋室內監測值爲46.9dB,高於國家標準中規定的相應標準,故宏宇公司的侵權行爲成立,其作爲噪聲污染的加害人應向原告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劉大爺一家人近4年生活在超噪聲標準的環境下,其身體、精神比他人附着以更多的負荷,精神損害是盡人可感受到的。

法院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庭判決宏宇公司賠償劉大爺一家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並賠償監測費325元。法院同時在判決書中指出,物質賠償並不能從本質上改變已受噪聲污染的生活環境,宏宇公司應儘快對水泵做降噪處理工作,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環境。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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