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幾年就能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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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幾年就能分割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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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幾年可以分割財產

首先,同居情況下不存在年限影響財產分割的情況,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對同居析產的規定,對於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有在涉及到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纔會受理同居案件。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第12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這些法條規定了對同居財產,尤其是共有財產的一些處理方式。

綜上所述,根據司法解釋,實踐中對同居後財產的處理可以歸納爲以下幾點:

第一,個人所有的財產一般歸該所有人;

第二,可以分割的共同財產,按各自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財產,根據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歸一方所有,分得該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

第三,共同債權、債務按照相應民事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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