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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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主要標準是:
(一)頭頸部:
1.1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
頭皮挫傷;
頭皮下血腫。
1.2頭皮創。
1.3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1.4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1.5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1.6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
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1.7眼部挫傷。
1.8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1.9眼部外傷造成視力下降1.10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
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1.11耳廓創在lcm以上;
耳廓缺損。
1.12外傷後鼻出血;
鼻骨線形骨折
1.13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1.14涎腺其導管損傷。
1.15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1.16外傷致使牙齒鬆動2枚以上或三度鬆動1枚以上。
1.17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1.18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
1.19頸部面板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二)軀幹會陰:
2.1軀幹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幹皮下血腫。
2.2軀幹面板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2.3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
確證肋軟骨骨折。
2.4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2.5外傷後血尿。
2.6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2.7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2.8陰囊、陰莖挫傷。
2.9脊柱韌帶損傷。
2.10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三)四肢損傷:
3.1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
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3.2肢體面板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3.3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牀體症。
3.4手、足骨骨折。
3.5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牀暴露,甲牀出血;
(四)其他損傷:
4.1燒燙傷4.1.1軀幹、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
深二度燒傷。
4.1.2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
淺二度燒燙傷。
4.1.3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
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2cm2。
4.1.4燙傷達真皮層。
4.2牙齒咬合致使面板破損。
4.3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4.4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
參照相應條款。

輕微傷標準是什麼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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