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員判緩刑是當庭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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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判決尚未生效不能將被告人交付執行,但是如果被宣告緩刑人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並通知公安機關。

在押人員判緩刑是當庭放嗎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緩刑的罪犯,在宣告緩刑時,應當同時宣告緩刑考驗期。如果二審時,宣告緩刑,應當予以釋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釋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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