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或銷售僞劣的護目鏡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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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製售僞劣的口罩、護目鏡、手套、消毒藥水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及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或銷售僞劣的護目鏡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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