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僞劣產品如何異地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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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犯罪應該由犯罪行爲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如果在被告人常住地更爲合適的,可以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罪管轄地是犯罪活動發生地或者嫌疑人所在地。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的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假冒僞劣產品如何異地查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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