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中如何認定器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2W

“持械聚衆鬥毆”中的“器械”解釋爲: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槍支、棍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在審理聚衆鬥毆犯罪中一般理解爲兇器,如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槍支、鐵棍、木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器械。在具體的聚衆鬥毆案件中,往往使用的工具較爲複雜,有使用磚頭、石塊的,也有用椅凳、砸碎的啤酒瓶等攻擊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罪】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衆鬥毆罪中如何認定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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