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會計憑證罪立案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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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會計賬簿罪的立案標準:
(一)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二)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隱匿會計憑證罪立案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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