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進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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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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