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派出所一般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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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敲詐勒索,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後,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查確定案件性質。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且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並透過偵查獲取證據,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認爲沒有犯罪事實,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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