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情節嚴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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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情節嚴重的標準是: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情節嚴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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