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強制措施後是否可以去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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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強制措施後,未經執行機關的允許,不可以去外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後,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的允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一)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對於違反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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