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界定索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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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行爲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爲。索賄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一是主動性,即行爲人是主動地要求他人給予自己財物,而不是被動地等待他人給予財物;
二是索取性,即行爲人總是以所掌握的職權爲條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壓力,迫使對方向其交付財物;
三是交易性,即索賄者透過要挾迫使對方向自己給付財物,而以本人職權爲一種行爲或者不爲一種行爲爲交換,表現爲權錢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要如何界定索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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