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會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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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爲會構成不正當競爭
律師解析:以下這些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
1、混淆行爲混淆行爲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爲。
2、虛假宣傳虛假宣傳行爲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
3、商業賄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爲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爲。
4、侵犯商業祕密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爲。
5、低價傾銷低價傾銷行爲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6、不正當有獎銷售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爲名,實際上採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爲。
7、詆譭商譽詆譭商譽行爲是指經營者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爲。
不正當競爭的特點:
第一,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主體是經營者,即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的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二,不正當競爭行爲所侵犯的客體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而爲不正當競爭行爲人所損害和擾亂的市場競爭秩序和社會關係。
第三,實施不正當競爭的行爲人在客觀上有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事實。
第四,實施不正當競爭的行爲人主觀上有不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遵守公認商業道德的過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爲,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爲。
第七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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