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成立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1W

該罪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兩點:

組織賣淫成立嗎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不構成犯罪

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鬆管理的行爲,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不能認爲其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強迫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三人以上的;
(三)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四)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行爲人既有組織賣淫犯罪行爲,又有強迫賣淫犯罪行爲,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組織、強迫賣淫“情節嚴重”論處:
(一)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行爲中具有本解釋第二條、本條前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
(二)賣淫人員累計達到本解釋第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組織賣淫“情節嚴重”人數標準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相加達到本解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組織賣淫“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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