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自動性的問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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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根據刑法的規定,理論上一般將犯罪中止成立的條件分爲:
1.時間性,即是指犯罪中止應當在哪一個時間段內才能成立。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中止的時間界限爲在犯罪過程中。
2.自動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爲人在自認爲(確信)當時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基於本人的意志決定而停止犯罪行爲,或者主動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3.有效性,是指犯罪人徹底拋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行爲,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對於上述條件,理論上的共識是,自動性不僅是構成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徵,而且也是與犯罪預備形態和犯罪未遂形態區別的主要標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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