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贓罪金額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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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正式取消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改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全國現階段無統一立案標準,提供《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江蘇省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於辦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有關問題的意見》對明知是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爲銷售的,其數額達到5000元或者有下列嚴重情節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爲銷售贓物三次以上,累計數額達到3000元;(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者受過二次以上治安處罰,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爲銷售的贓物數額達到3000元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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