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與失職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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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而失職罪是以濫用職權或者不採取措施等作爲或者不作爲方式的故意或者過失犯罪。失職有多項罪名,它的主體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範圍中有所不同。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玩忽職守罪與失職罪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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