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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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對稅務機關的哪些行爲擁有司法審查權。換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稅務機關的哪些行爲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外,也受《稅收徵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說來,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與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基本一致,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一是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及代徵行爲。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爲。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爲: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七)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爲。
(八)稅務機關的複議行爲: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爲;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覆。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爲,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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