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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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第一條
關於確定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原則:
(一)權責一致、分工明確。各業務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範圍應當與其職責權限、管理職能保持一致,堅持防範與打擊並重,做到權責一致、打防結合,提升發現、打擊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統一管轄、減少交叉。將同類刑事案件統一劃歸一個業務部門管轄,取消共同管轄的規定,避免因職責交叉引發爭議或者責任不清。
(三)結合實際、合理配置。統籌考慮發案形勢、案件管轄歷史沿革、機構職能設定以及各業務部門辦案力量等實際情況,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轄範圍。

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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