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與動產質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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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動產質權的設立,通常都是以合同進行的。當事人簽訂的質權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留置權與動產質權有什麼區別

2、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無需事先約定,具有雙重物權效力。

3、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是:

(一)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二)必須是債權已屆清償期;

(三)必須是債權的發生與動產佔有基於同一法律關係;

(四)下列情形不得留置:

①因侵權行爲而取得;

②違反公序良俗;

③與債權人義務相牴觸。

4、留置權的佔有方式籠統的說只要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即可留置,不止是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行紀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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