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時需要通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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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應履行下列兩項附隨義務:通知義務,即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雙方及時瞭解情況後,可以提出異議,或採取補救措施等等。如果不盡及時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爲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行使不安抗辯權時需要通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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