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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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5)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6)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斥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7)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8)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9)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0)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1)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12)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申訴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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