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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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是指地方各級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認爲確有錯誤,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爲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依照法律程序要求人民法院改判或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均有抗訴程序。
民事抗訴: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作爲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監督的方式主要是檢察院對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爲確有錯誤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即透過抗訴行使檢察監督權。
刑事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行政抗訴:檢察院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訴,對於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予以再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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