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勝訴後不執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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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措施主要包括凍結銀行帳戶、劃撥債務人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等。法院執行官強制執行時要收取一定的費用。此費用一般先由勝訴的債權人支付,然後再從債務人的最終還款中扣除。如果敗訴債務人沒有可以被執行的財產,法院執行官將在執行檔案上標註“未執行”的字樣,並將此檔案送回法院。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必須尋找其它途徑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和收入來補償自己的損失;如果裁決已被執行,執行官將標有“判決已執行”字樣的檔案呈交法庭。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爲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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