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設立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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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設立有什麼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義務具體表現爲:
(1)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我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該外國公司必須在我國就其分支機構的設立進行登記。這既是我國主權原則的體現,又是我國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需要。
(2)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不得損害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我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是應遵守的中國法律,既包括我國法律中適用於所有公司的法律規定,也包括僅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適用的特別法律規定。
(3)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義務,除我國法律予以特別規定的外,與我國的同類分公司所負有的義務基本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並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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