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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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有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條件是: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受讓人和轉讓價格條件,並徵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於30日予以答覆,逾期未答覆者視爲同意轉讓。
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當徵得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同意;未經同意轉讓股權且合同簽訂後公司其他股東也不認可的,股權轉讓合同對公司不產生效力,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受讓人明知股權交易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而仍與轉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公司其他股東不認可的,轉讓人不承擔違約責任。經其他股東同意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公司應當辦理有關股東登記的變更手續,受讓人應以股東身份向公司行使權利;公司不辦理相關手續的,受讓人可以公司爲被告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不得向轉讓人主張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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