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訴訟相關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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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不少公司股東們對於股權轉讓協議訴訟相關問題都存在疑問,股權轉讓協議訴訟都有哪些呢?其實《公司法》裏就有非常明確的講解了關於股權轉讓協議爭議以及訴訟的問題,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給大家講解一下吧。

股權轉讓協議訴訟相關問題有哪些?

股權轉讓協議訴訟相關問題有哪些?

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 涉及到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如請求履行轉讓合同,請求支付股權轉讓款並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解除轉讓合同,請求認定轉讓合同無效等等。這類糾紛主要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爲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爲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 如《公司法》第71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關於購買價格如何確定,是以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還是以公司淨資產重新進行評估確定價格,實務中存在不同認識(對於未約定轉讓對價的,下文詳細闡述),關於購買價格的確定應綜合考量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是否存在惡意擡高價格的情況,結合公司淨資產評估確定的價格,擇一合理價格。再如,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因出讓股東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東的告知義務,公司其他股東主張合同無效並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糾紛案件中。這類糾紛需要結合《公司法》與《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爲被告,公司爲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併追加爲第三人。

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 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爲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爲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

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

1)顯名股東將其名下股權轉讓、質押,或者顯名股東的債權人要求執行顯名股東的股權等行爲,屬合法有效。因顯名股東自身的債務導致其名下股權被執行,從而損害隱名出資人利益的,隱名出資人可以根據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合法協議主張權利。

2)隱名出資人與第三人約定,將其出資及與顯名股東之間約定的收取投資回報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協議,我們認爲,該協議因不符合股權轉讓協議的主體和客體的要求,不屬股權轉讓協議,屬於債權轉讓協議,該協議的效力不受《公司法》第72條的約束。但是,隱名出資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質押行爲無效,其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執行相關股權。 上述案件中,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是合同關係,具有相對性。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應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處理,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爲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應適用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理,將公司列爲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一般適用《公司法》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處理,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爲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應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處理,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爲被告。

5、股權善意取得引發的糾紛案件 公司股權被無權轉讓後,受讓方主張善意取得公司股權。該類案件中,既要考慮公司法律關係具有外觀公示的特點,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護公司股東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此類案件多產生於其他股東對於股權轉讓存在異議,一般是其他股東作爲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與公司爲被告。

6、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的糾紛案件 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無效或撤銷,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決議的,應當列公司爲被告,對決議涉及的相對利害關係人,可以列爲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以上是由本站小編給大家總結的有關於股權轉讓協議訴訟相關問題,在生活中,股權轉讓糾紛也不少,如果嚴重的話還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所以如果我們遇到了股權轉讓協議訴訟,必須尋找正規法律機構幫助,儘快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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