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質公司股東會決議需要召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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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出質公司股東會決議需要召開嗎?

股權出質公司股東會決議需要召開嗎?

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如果爲其他公司或者其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要依照公司章程,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二、股權質押的具體條件有哪些

(一)股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

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有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正是由於兼備財產性和可轉讓性,股權纔可以作爲一種適格的質押物。因此,判斷某公司的股權時候可以質押時,必須首先確定該股權是否可以依法轉讓。

(二)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內部決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三)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書面股權質押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權移交的時間;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以股權出質的,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辦理出質登記。

股權出質一般情況下需要召開公司的股東會決議,股權質押的具體條件包括股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決策程序,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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