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在法律上應如何理解?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7W
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是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
具體而言,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具體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