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有權停止公司財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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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有權停止公司財務嗎
首先需明確大股東是一個相對定義,需確定大股東是相對控股還是絕對控股。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股東行使權利的機構爲股東會,股東會能夠決議的事項由公司在成立時規定於章程,當然股東會決議也能修訂章程。通常來講,持有股權且約定決策權佔比達到公司股權2/3以上,就形成了絕對控股,已經可以單獨形成股東會決議也就是可以決定公司不分紅等其他財務決策。
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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