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發起人的迴避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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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設立之初,肯定是有設立公司的發起人的。作爲公司的發起人,其實對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在公司成立的過程當中,也需要面臨一系列的法律風險,同時我國公司法當中有這要求,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發起人必須進行迴避。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發起人的迴避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發起人的迴避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司法發起人的迴避是怎麼規定的?

表決權迴避制度是指當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係時,該股東或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

在免除發起人、董事、監事的決議上,擔任該發起人、董事、監事職務的股東;在營業讓渡的承認決議時,作爲受讓人的股東;決定進階職員的報酬時,擔任該進階職員的股東等。

二、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法律風險的防範要點

基於以上分析,本企業在作爲發起人設立新的公司時,應充分關注以下各點:

1、自身應嚴格依法辦事,誠實守信,堅決做到不虛假出資,不抽逃出資,首先要避免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

2、慎選合作伙伴,只能選擇有實力,守信用,且無法律禁止情形的自然人和單位共同作爲發起人。

3、即使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也應簽訂發起人協議,並在發起人協議中詳細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4、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設計公司章程,注意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的銜接,把對發起人的某些約束性條款尤其是出資條款延伸規定到章程中去,避免在公司成立後產生對發起人協議法律效力的爭議。

5、重視非貨幣出資的評估作價,不能低估或高估,以避免本方的財產損失或承擔差額填補責任。

6、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行爲應緊緊圍繞設立公司這一目的,此類行爲的範圍最好在發起人協議中作出明確界定。

7、儘量避免以擬設立公司的名義簽訂與設立行爲無關的合同,如果確需簽訂此類合同,應當徵得其他發起人的書面同意,並應把公司尚處於設立階段的事實明確告知合同的相對方。

8、在負責辦理公司籌備事務的過程中,應做到公正、勤勉,不謀私利、不懈怠,以避免因本方過錯而承擔責任。

9、加強對其他發起人有關設立行爲的監督,以避免因其他發起人的不當行爲而承擔連帶責任。

其實迴避就是指董事會在進行一些重大事項的決議的時候,相關人員應當進行迴避。至於發起人的迴避主要是指,如果說董事會的主要內容是要罷免發起人,在這種情況下,發起人肯定是必須進行迴避的,這種情況下,發起人不具有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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