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迴避表決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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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迴避表決的情況有哪些?

公司法迴避表決的情況有哪些?

公司法迴避表決的情況有:

1、交易對方;

2、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

3、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4、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5、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影響的;

6、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董事表決迴避原則需要滿足的條件

1、實質條件

關聯交易生效的實質條件是指關聯交易的內容要合法。經過披露和審批程序的關聯交易僅表明其程序合法,並不產生關聯交易內容合法的必然結果。

我國立法規定關聯交易的內容必須遵守《民法典》、《公司法》、《證券法》、《稅法》及國務院行政法規等。從《民法典》角度看,第八十四條,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係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程序條件

程序條件是關聯交易訂立過程方面的法律要求。關聯交易生效的程序條件主要是兩個,一是披露;二是批准。

(1)關於披露

充分的資訊披露是保障關聯交易公正與公平的關鍵。披露檔案應提供足夠資料使股東能據此評估該項交易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2)關於批准

我國公司法對關聯交易採用的是關聯董事表決權排除制度,即該董事會會議由 1/2以上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與關聯方有任何利害關係的董事,在董事會對該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予以迴避。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透過。若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在司法實踐中,只有那些與表決內容存在着關聯關係的董事才需要進行迴避,制定此項固定的目的在於使公司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需要回避的情形滿足實質以及程序要件,並需要將回避的董事的姓名、職稱等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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