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納稅人設定帳簿及憑證管理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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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簿是納稅人用來連續登記各種經濟業務的賬冊或簿籍,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明,是記賬和查賬的重要依據。帳簿和憑證是納稅人應當嚴格履行的一項納稅義務,是對企業經濟成果的一種體現。

對於納稅人設定帳簿及憑證管理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第二節 帳簿、憑證管理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覈算。

第二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覈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牴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製。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製發票。

第二十三條 國家根據稅收徵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僞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賬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和憑證還有其他資料不得僞造、編造或者擅自損毀。應當保證帳簿和憑證中有關的涉稅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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