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否提前復工 - 提前復工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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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可否提前復工?提前復工需要什麼材料?

企業可否提前復工?提前復工需要什麼材料?

一般是可以提前復工的,但涉及保障城市執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羣衆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不屬於不得提前復工的行業。除此之外的企業,不宜復工。對因特殊原因確需在2020年2月10 日前提前復工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含外來員工流動資訊情況)、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鎮(街道)疫情防控指揮部或園區,經覈查批准後予以復工,同時報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二、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 70 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傳染病防治法》第 77 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刑法》第 330 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對責任人可進一步追究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 66 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企業在進行生產經營時,是需要按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必須遵守當地政府的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對於疫情期間復工的行爲顯然是屬於違反了行政法規和命令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當地工商部門的認定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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