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訴股東要求繳納出資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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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起訴股東要求繳納出資有哪些法律規定。

公司起訴股東要求繳納出資有哪些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要其補足出資。其他股東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起訴被告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未按規定出資的法律後果。

未適當履行出資義務主要包括不完全履行、遲延出資、瑕疵給付、出資不實的情況。

1、不完全履行。股東不按規定的數額足額繳納出資、未交付(未足額交付)實物或者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形。

2、遲延出資。也稱逾期出資,它是指股東能夠履行出資義務,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繳納出資或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形。在公司成立時,股東延遲出資可能導致公司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逾期不辦理相關財產權轉移手續可能會產生出資不到位的法律後果。

3、出資不實。是指對非貨幣出資標的物評估不實的情形,是不完全出資的一種特殊形式。評估不實是指公司股東以非貨幣出資時,評估價值明顯高於其實際價格。由於非貨幣出資在價值評估上缺乏明確性和嚴格的標準,因而成爲股東出資不實的常用手段。

4、瑕疵給付。是指股東繳付的現物在品質或權利上存在瑕疵的情形,即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章程約定或國家規定的品質標準,不具有相應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影響公司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和處分。瑕疵給付通常發生於非貨幣出資領域,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三、公司破產如何在破產中實現債權。

第一、區分債權是否屬於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於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透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於破產債權的意義在於,破產債權只能透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透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第二,如果屬於破產債權,那麼就必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第三,透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後,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透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四、公司債務被起訴後果

1、到了還款日期仍未還款的,若借條中約定了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滯納金等,最終債務人可能要承擔除本金、利息以外的違約金。

2、若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後經判決你仍不還款的,有可能對債務人的信用產生影響而被列入“黑名單”。這會債務人今後生活中的貸款、出行等行爲帶來不便。

3、單純的民間借貸一般夠不上刑事責任,但若債務人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則有可能會構成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通常認爲,該罪的基本構造爲:行爲人以不法所有爲目的實施欺詐行爲→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爲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公司的股東一旦簽訂相關的公司股權權益書時,應積極的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公司在分配相關的公司利潤時,按照相關股東的佔股比例進行分配,不得侵害相關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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