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抵銷權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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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抵銷權的特徵有哪些?

破產抵銷權的特徵有哪些?

1、破產抵銷權的特徵

(1)具有主體的特定性。破產抵銷權是破產債權人的專有權利,權利主體只能是破產權人一方。

(2)這種抵銷權不受債務種類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3)債務有時間限制。權利人主張抵銷的債務,只能是破產宣告前他對破產人所負擔的債務。爲了維護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保證債權人公平地行使權利,法律對破產債權人行使破產抵銷權的範圍給予一定限制。

2、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債權人不得行使破產抵銷權:

(1)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後,對破產財團負有債務的,不得主張抵銷。

(2)破產人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取得他人破產債權的,不得主張抵銷。

(3)破產人的債務人已經得知破產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產申請而取得的債權,不得抵銷。

(4)破產人的債務人已經得知破產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產申請而對破產人所負責的債務,不得抵銷。

二、《破產法》中禁止抵銷的情形有哪些?

1、在破產宣告後,破產債權人對破產財產負有債務的。

因爲破產宣告前的債務是對破產人產生的,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則是對破產財產產生的,兩者主體實際上並不相同。破產財產是用於清償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如允許這種債務抵銷,就會在債權人間出現不公平清償的現象。例如,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後購買破產企業財產,負有債務,不予清償,卻用其不能獲得完全清償的破產債權來全額抵銷,從中漁利,使其他破產債權人可分得的破產財產減少。這種行爲不僅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還可能造成破產秩序的混亂,故法律規定,這種債務不得抵銷。

2、破產人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取得他人的破產債權,也是禁止抵銷的。

因爲這種債權本身雖成立於破產宣告之前,但對債務人來說,其取得卻是在破產宣告之後。轉手之後禁止抵銷,原因就在於在債權轉手過程中,會出現侵害多數破產債權人利益的行爲。破產債權一般只能獲得原額一定比例的清償,實際價值遠低於名義價值。但當它用於抵銷債務時,卻可獲得全額清償,這就使破產清償與抵銷清償之間出現了一定的差額。如果允許破產人的債務人用破產宣告後取得的他人破產債權對債務抵銷,那未勢必會出現債務人低價收買破產債權抵銷債務,非法謀利的現象。

3、破產債權人在已知破產人停止支付或有破產申請的情況下,對破產人發生的債務,禁止抵銷。

前兩項禁止抵銷的規定,是以破產宣告爲基準日的。但是,僅禁止破產宣告前的不當抵銷行爲尚不足以保證多數破產債權人的利益,維護清償的公平。破產債權人在已知破產人停止支付或有破產申請的情況下,即在債務人的破產危機期間,便可能出於抵銷牟利之目的,惡意對破產人發生的債務,所以,此種債務不得抵銷。但是,如果債務的發生,是基於法定原因(如繼承)或得知上述情況以前的原因,則不在禁止抵銷之列。

4、破產人的債務人在已知破產人停止支付或有破產申請的情況下,取得破產債權或取得的他人破產債權,出於與上條同樣的原因,也禁止抵銷。但是,如果債權的取得,是基於法定原因(如繼承)或得知上述情況以前的原因,則不在禁止抵銷之列。

企業破產的時候,並非所有的債權都是可以被抵消的。諸如破產人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才取得他人的破產債權;以及在破產宣告後,破產債權人對破產財產負有的債務等,都是不可以被抵銷的。債權人在提出抵銷請求之前,需要依照《破產法》等的規定,先確定債權是否滿足抵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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