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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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規定是什麼?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規定是什麼?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規定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股東人數的唯一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爲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後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爲複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餘的股東僅僅是爲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此外,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爲“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爲“初始一人公司”與“嗣後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對股東資格要求是什麼?

1、對投資主體的限制。《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一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爲能力人,至於法人股東,《公司法》並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業排除在外,主要是出於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一般沒有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透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許非法人企業投資設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現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認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2、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設立數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限制。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公司法》明確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如果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能力減弱等弊端。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爲數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

爲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大多數國家公司法都規定了“一人公司”在設立時應公開登記,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以備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查閱。同時還規定,公司設立之後而成爲一人公司者,也應當就該事實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中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於社會公衆的登記簿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公司的股東主要指的就是將自身的財產投資注入公司,從而促進公司的經營,我們國家的公司類型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說比較特殊的就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也就是意味着只有一個股東,股東人數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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