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工作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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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清算工作的目的是什麼

企業清算工作的目的是什麼

1、及時申請公司債務人破產。根據《破產法》第7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公司之所以破產往往是經營不善,因此公司作爲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要求公司應關注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2、區分債權是否屬於破產債權。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透過破產程序纔可以受償的債權。並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於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透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於破產債權的意義在於,破產債權只能透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透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3、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債權人必須明確自己對破產企業所擁有的債權,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後,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發佈有關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因此,補充申報對債權人極爲不利。因此,債權人應該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企業清算的含義

企業清算的含義指企業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或其他原因宣佈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三、企業清算的法律程序

1、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屬於普通清算。

2、特別清算,是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預,債權人蔘加並進行監督的清算.一般僅指破產清算。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並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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